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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遭提前强平 投资者与券商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和二审给出了差别的讯断

2020-08-08| 发布者: 双辽百科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作为券商,客户两融账户担保比例临近红线,但客户未追加担保物,面临股价下跌,是否应该出于止损角度提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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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券商,客户两融账户担保比例临近红线,但客户未追加担保物,面临股价下跌,是否应该出于止损角度提前强行平仓?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讯断书:小我私人投资者曾某与华西证券签署两融业务合同,约定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时,华西证券有权立即对其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但现实操作中华西证券在其维持担保比例为109%之后的第二天强平,因此被曾某告上法庭。

  颠末审理,一审法院裁定华西证券不负担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改判华西证券需赔偿曾某因强制平仓举动造成的丧失合计38.8万元。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提前强制平仓引纠纷

  2012年12月31日,华西证券与曾某签署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日终清算后,当曾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华西证券将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并对信用账户采取克制融资买入、克制融券卖出等买卖业务限定措施;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时,华西证券有权立即对其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

  2015年7月8日,华西证券公司通过短信通知曾某,截至当日17时,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09.94%,低于130%,但曾某知悉后未采取追保及自行告终相干债务等措施。同日,华西证券公司制定平仓预案,翌日即对其账户三只股票(煤气化、南京中北、波导股份)举行强制平仓。

  随后曾某将华西证券告上法庭,要求华西证券赔偿自己丧失合计347.31万元。曾某表示,华西证券于2015年7月8号22时即对自己账户采取锁定、委托等强平措施,并于7月9日9时1分1秒申报,终极以跌停价成交,非法强平致使自己错失调停时机及后续的买卖业务时机,跌停价成交也应该给自己赔偿丧失。

  对此华西证券辩称,自己已经善意向曾某告知了其应当举行追保及其他相应措施,但曾某未采取相应措施。在两个买卖业务日内,曾某股票产生下跌,在到达合同约定的平仓条件时,公司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不存在违约举动,故请求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双方诉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虽然华西证券提前挂单的举动组成违约,但其平仓的目的是为了包管其资金宁静及减少客户的账目丧失,并非只思量其自身利益,此次平仓的结果使得曾某信用账户实时止损,故曾某主张华西证券平仓举动剥夺了其后续买卖业务赢利时机给其造成了丧失,法院不予支持。

  另曾某主张华西证券的提前挂单举动导致挂单股票以跌停开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亦不予支持。终极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曾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曾某不平提起上诉。

  提前挂单强平是否违约成焦点

  进入二审,曾某及华西证券各自提交了新证据,华西证券提前挂单、强制平仓的举动是否组成违约,以及是否应当赔偿丧失、丧失范围如何确定成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

  二审中曾某表示,一审法院认定华西证券强平违约,明显组成无权处分他人产业,因此自己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要么应当返还原物要么应折价赔偿,华西证券应当赔偿其违约强平而造成的丧失。

  而华西证券则表示,曾某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增补担保物提高担保比例的举动,终极导致强制平仓出现的根本缘故原由和责任在于曾某,且强制平仓举动与曾某丧失不具有因果关系。

  颠末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的情况下实行强平,应理解为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经现实低于100%,才能触发强平的条件,而2015年7月8日日终清算后,曾某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09.91%。华西证券以尚未产生的事实认定曾某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00%,岂论该举动是否现实影响开盘价,均不属于约定的强制平仓时点,因此对曾某关于华西证券实行强制平仓违约的上诉来由予以支持。

  别的,华西证券任意更改强平条件,未告知曾某就实行强平,这是曾某无法预见的后果,且华西证券提前挂单举行了卖出申报,使得曾某丧失了减少丧失的时机,该风险属于华西证券人为导致的风险。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华西证券在不切合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时点实行强制平仓,应当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赔偿曾某因强制平仓举动造成的丧失。

  但是二审法院指出,因证券市场的特殊性,对已经产生的代价走势,双方均可以在假设基础上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但对尚未产生的代价走势,谁也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不能以已经产生的代价走势来建立华西证券强制平仓与造成丧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能以平仓之前的某个时点或金额作为计算基准。

  终极二审法院裁定,2015年7月9日强平以后的现实亏损应扣除7月8日之前的浮动亏损,即平仓资产与持仓资产之间的差额合计38.80万元,该部门丧失属于华西证券强制平仓给曾某造成的丧失,应当予以赔偿;对曾某提出的判定强制平仓丧失的申请则不予准许。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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