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汕头一红衣男子当街猥亵同性,被抓现行后,嬉笑着说道:“大哥不好意思对不起啦”。被侵犯的男子大声斥责了他,还拿出手机拍了视频,对方连忙说不要拍视频。不久后,红衣男子被警方抓获。目前,警方正在加紧处理该案件。 《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他人”二字,将保护范围扩大了,不仅局限于异性之间,男性侵犯男性、女性侵犯女性,都有可能构成该罪。但在该案例中,红衣男子仅仅是触碰了受害男子,没有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强迫性手段,所以很难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地步,大概率只能被当成治安案件来处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4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卫生部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男同性恋人数为500到1000万,很多人可能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性取向,所以实际数字会更多。李银河曾这样说过:“即使以较保守的5%来计算,中国的LGBT人口也有7000万”,其中有双性恋、女同性恋、男同性恋、跨性别者,性少数群体,不仅存在,而且比想象中还要多。 社会对于这些人的态度是两极分化的,保守的长辈们认为,男性就应该和女孩子谈恋爱,女孩子就应该找男性结婚恋爱,使得他们不敢暴露自己真实的性取向。但在网络上,年轻人对这些人又比较包容,在一些帅哥发布的视频下边,经常会出现“速速来和我击剑”之类的评论。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针对同性的犯罪多了起来。张某和王某均为陕西某高校的大学生,某天上完课以后,张某发现王某很像自己在同性交友网站上认识的一个人,于是主动和王某攀谈,编造了理由,要到了王某的QQ号。 回到宿舍后,张某谎称自己在网络上卖衣服,要求王某帮忙试裤子,还表示要给王某介绍女孩子,王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王某来到张某的宿舍后,对方拿出了一条紧身裤让他穿上,假装给他拍照,而后张某询问王某是不是同性恋,并表示在同性网站上看到了他的信息,想尝试一下。王某说自己没有注册过该网站,那都是同学恶搞的,拒绝了张某。 但张某强行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不久后王某报警并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肛周软组织损伤。之后张某因为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异性恋被同性恋侵犯,这种事情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局限于生理上,还存在于心灵中。有受害者表示,自己被侵犯以后,看到男性靠近自己就特别害怕,走在路上,看谁都像有不轨之徒的同性恋,有了这样的经历,也不好意思找女孩子谈恋爱。 虽然我国将猥亵罪的保护范围扩大了,但强奸罪的受害主体,还是仅限于女性,男性是无法成为强奸罪的受害者的,男性遭到性侵犯构成伤害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进行控告。或许立法机关也应该与时俱进,考虑下这方面的问题。 不管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要学会尊重别人。人生来就具有欲望,但我们毕竟不是茹毛饮血的原始动物,人类社会还存在着道德、法律,要学会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欲望,否则人和大猩猩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呢? 大家是如何看待这一新闻的呢? 电商erp ![]() |